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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购车 车主应如何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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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08:5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当今社会,分期付款购车已成为普遍现象。那么,分期付款购车人在购买保险时怎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呢?本期保险大讲堂中,中华联合四川分公司相关专家将为广大消费者讲解分期付款购车购买保险时应注意的小细节。
  在分期付款购车人没有还清购车款前,无论车辆所有权属于购车人还是汽车销售商,车辆都是由购车人在进行日常实际使用和管理。因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通常判决由实际使用人即分期付款购车人来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主要是购车人承担的。因此,在为车辆购买保险时,理应着重保障购车人的利益,将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权赋予购车人,即由购车人充当被保险人。
  那么,根据现行保险法律,尚未付清购车款,不拥有车辆所有权的分期付款购车人可以充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吗?答案是肯定的。《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如上所述,购车人在对车辆进行日常的实际使用和管理,并承担着车辆使用所产生的风险,一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购车人将面临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因此,购车人对车辆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从而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车辆进行投保,并充当被保险人。
  至于汽车销售公司,它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购车人不能如期还清车款,其参与到汽车保险中的主要目的在于当车辆发生损毁时,能够迅速通过保险赔款来补足车辆的余款,以避免购车人因交通事故赔偿造成失去偿付能力或产生信用风险,而这一目的通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把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车辆损失保险赔款的第一受益人(受益金额应限定为购车余款)就可以达到。可见,在对分期付款所购车辆进行保险时,应当由购车人来投保,并充当被保险人,而由销售公司充当车辆损失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这样,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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